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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标准地+承诺制” 项目跑出“加速度”
8月7日,咸宁市政府发布实施方案,新增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出让模式。这是咸宁市提高用地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
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即将拟出让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产业导向和投入产出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控制指标及违约责任予以明确,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出让公告中一次性告知企业,让建设用地带着指标出让,企业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一窗办理”,尽快取得施工许可,合法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进行验收的土地出让方式。
“标准地”出让实施范围为咸宁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2020年底前,咸宁高新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省级开发区不低于5%。2021年,咸宁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全面推行。
方案规定,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拟建设区域开展统一评价,明确园区产业准入标准,按照“3+X”制订“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新增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X”即规划用地指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3+X”控制性指标作为具体地块“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依据。
方案规定,“标准地”公开出让,实行承诺制审批,加强事后监管,加强监督与信用管理。项目试投产后,组织对项目投入产出、能耗环境、安全防控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复核通过的,准予正式投产;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承诺书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