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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超时且未实施采购的项目,原则上视同预算不再执行并予以收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该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执行。
《通知》围绕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压紧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共提出五方面、十七项要求。其中明确,严格采购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采购人结合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周期性特点,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合理规划预算资金安排,适时评估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超过规定时限尚未实施采购的项目,原则上视同预算不再执行并予以收回。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制度机制,严格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及时收回采购结余资金,统筹用于保障其他重要支出,切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关于严格采购预算编制管理,《通知》要求,采购人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基于工作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项目目标,科学测算预算经费需求,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杜绝超标准、豪华采购。对预算有保障的采购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提前开展采购活动。建立健全预算评审制度,对经费需求较大或者测算难度大的采购项目开展预算评审,必要时开展绩效评估,将评审、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调整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关于强化采购预算执行管理,《通知》提出,采购人要健全完善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重点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决策效率,压缩内部采购业务办理时限,加快采购执行进度。财政部门要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支付等业务有效衔接,将采购管理要求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加强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既要防止拆分预算规避政府采购,又要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关于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政策,《通知》提出,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运用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关于进一步降低采购交易成本。《通知》提出,健全完善电子化采购制度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现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投标(响应)、参加开标评审、签订合同等全流程在线完成。健全完善数字证书的互认机制,规范数字证书的办理和使用,实现全省范围内“一证通用”。深入挖掘“政采贷”、电子保函等政策潜力,放大政府采购政策功效,助力解决供应商融资贵、融资难、资金不足的困难,切实降低供应商资金成本。
关于加快政府采购诚信建设,《通知》提出,健全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制度机制,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评价结果综合运用于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供应商推荐、评审专家聘用和相关主体信息库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通知》还就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电子化评审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政策落实机制等作出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四川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严格采购预算编制管理。采购人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基于工作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项目目标,科学测算预算经费需求,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杜绝超标准、豪华采购。对预算有保障的采购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提前开展采购活动。建立健全预算评审制度,对经费需求较大或者测算难度大的采购项目开展预算评审,必要时开展绩效评估,将评审、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调整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采购预算执行管理。采购人要健全完善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重点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决策效率,压缩内部采购业务办理时限,加快采购执行进度。财政部门要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支付等业务有效衔接,将采购管理要求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加强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既要防止拆分预算规避政府采购,又要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三)严格采购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采购人结合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周期性特点,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合理规划预算资金安排,适时评估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超过规定时限尚未实施采购的项目,原则上视同预算不再执行并予以收回。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制度机制,严格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及时收回采购结余资金,统筹用于保障其他重要支出,切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压紧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四)切实赋予采购人采购自主权。采购人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充分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确定采购方式、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公开采购意向、组织质疑答复、实施合同管理、开展履约验收等权利和责任。
(五)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为重要抓手,细化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决策程序和标准,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及时堵塞漏洞、提示风险、督促整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通过制定内控示范文本、组织培训交流、开展内控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提高专业化采购能力。
(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要求,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加强需求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法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坚决防止重复低效采购、超标准豪华采购,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政策和绩效目标。
(七)严格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签订采购合同,依法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采购合同。根据本单位采购项目类别、技术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和风险防控要求等因素,分类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必要时可以邀请实际使用人、供应商、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严把采购质量关。
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效
(八)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运用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九)健全完善政策落实机制。采购人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落实到采购需求、执行和履约的全过程。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指导,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政策执行的控制和反馈机制。强化审计监督,切实提高采购人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十)进一步降低采购交易成本。健全完善电子化采购制度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现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投标(响应)、参加开标评审、签订合同等全流程在线完成。健全完善数字证书的互认机制,规范数字证书的办理和使用,实现全省范围内“一证通用”。深入挖掘“政采贷”、电子保函等政策潜力,放大政府采购政策功效,助力解决供应商融资贵、融资难、资金不足的困难,切实降低供应商资金成本。
(十一)加快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健全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制度机制,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评价结果综合运用于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供应商推荐、评审专家聘用和相关主体信息库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十二)推进成渝地区政府采购深化合作。加强成渝两地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的协作,协同推进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政府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等信息资源共享。探索解决部分行业领域专家资源短缺的问题,逐步推动成渝两地实现远程异地评审。
五、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十三)构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统筹推进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统一业务规则和数据标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业态,加快构建集采购执行、交易、监管和服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实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对接和信息交互,形成从预算编制、采购执行到资金支付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十四)健全完善电子化评审制度机制。修订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制度,运用视频会议、加密传输等技术手段,实现不同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电子化评审。提高评审专家电子化评审的技术能力,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电子化评审的组织能力,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电子化服务。整合共享评审专家资源和公共资源交易场地资源,推动实现全省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的远程异地评审。
(十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建立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2022年起各级预算单位要全面公开采购意向。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信息发布风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细化监管措施,建立信息发布的“负面清单”,建立对信息发布管理和发布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通报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六、强化政府采购监管
(十六)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政府采购监管中的运用,丰富完善监管手段,强化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提升采购监管效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多部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形成财政、纪委监委、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互动的政府采购监管新格局,查处政府采购违纪违法行为。
(十七)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行为,按照受理与审理相分离、随机组成合议庭、岗位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三随机两公开”(随机选取收案人员、办案人员和审查专家,现场公开办案人员信息、网上公开案件处理结果)的工作机制,实行与行政裁决并行的约谈、调解、提供法律意见等非强制性纠纷化解。发挥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促进行政裁决专业化、规范化。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队伍建设,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专家库等方式,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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