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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限制出境,法官:主动履行可修复信用……

更新时间:2020-07-31来源:澎湃网 阅读次数:
刘某是湖州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该投资公司与湖州某混凝土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之后,因未如期支付500余万元货款,于2017年3月被诉至南浔法院。同年7月,南浔法院判令该投资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00余万元。
 
2017年9月,经湖州某混凝土公司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先后两次恢复执行。然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仅执行到180余万元,尚余320万元欠款一直未能执行到位。法院将湖州某投资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刘某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我公司可以立即凑120万元支付给湖州某混凝土公司,另外再将公司开发的四间商铺的使用权过户给对方,价值也有200多万元。
刘某与执行法官沟通后,在法官建议下决定修复信用,并提出了320万元欠款的清偿方案。申请人湖州某混凝土公司接受了该还款方案,320万欠款两日履行到位,该案顺利执结。
 
结案当日,南浔法院对湖州某投资公司进行了信用修复,出具《诚信履行信用修复证明书》,同时解除对刘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接,出具相关手续,使刘某可以重新办理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