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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信用相关条款盘点

更新时间:2020-05-26来源:网络技术中心 阅读次数:

                                                     
                                               

     5 月 22 日电(记者胡俊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2 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涉及多处信用相关条款,新华信用为您盘点。

据悉,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 7 编、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中,涉及信用的条款为: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信用超哥云观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哪些提法跟信用有关?

新华信用北京 5 月 22 日电(记者胡俊超)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22 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中哪些提法跟信用有关?新华信用进行了梳理。

NO.1 信用贷—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原文: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 3 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 40%。

No.2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信用保险

原文:围绕支持企业增订单稳岗位保就业,加大信贷投放,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降低进出口合规成本,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No.3 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接受监督——政务诚信

原文: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治理能力。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强化审计监督。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法律、监察和人民监督。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坚决惩治腐败。

No.4 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

原文: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要调整措施、简化手续,促进全面复工复产、复市复业。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白鹤祥代表: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 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目前征信方面的最高法规文件。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等文件精神,部分地方结合实际,加快了地方信用方面的立法。《条例》与地方信用立法的共同点是,都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下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制度。不同点在于,《条例》侧重从采集信息的客体来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活动,即规范的是合法机构采集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客体)并提供服务的活动;部分地方信用立法将社会信用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是从采集信息的主体来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现阶段,我国征信方面专门立法层级不高,部分地方信用立法的部分条款与《条例》规范的内容形成交叉,给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征信和信用带来不便,而信用立法的不完善也制约了我国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及应用过度的规范不够,对征信新业态的把握不够,对统筹配置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信用资源的适应性不够,对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事件的震慑力度不够。为顺应征信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征信业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在征信活动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白鹤祥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征信业立法,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推动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又要考虑自身国情,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呼应。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征信立法体系,如加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信用破产法》等。地方信用立法方面,应侧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专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并按规定公开。

二是既要考虑传统业态,又要为新业态发展预留空间,要涵盖所有征信业务活动。无论是公共征信机构还是私营征信机构,无论是传统征信业态还是新型征信业态,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他组织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应该纳入征信业统一监管框架,且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三是既要促进征信业对外开放,又要考虑对内竞争,要顺应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统筹考虑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统一游戏规则,保障公平竞争。一方面,加快我国本土征信(评级)机构对外开放步伐,培育一批实力较强、有公信力的征信(评级)机构“走出去”;另一方面,支持国外发达征信(评级)机构“引进来”,提升我国征信(评级)市场整体水平。

四是既要重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又要平衡各类参与主体利益,确保资源有效配置。征信立法对信息主体的保护应体现在从征信机构信息采集到应用的全过程,如知情权、同意权、重建权、异议权、救济权等。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确保各类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能够行使和履行。

 

徐诺金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 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局长徐诺金基于兰考普惠金融试验区建设实践,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的议案。

2016 年 12 月 26 日,兰考县获批成为全国首个国家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兰考试验区”),历经 3 年多建设,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以数字普惠金融为核心,以金融服务、普惠授信、信用信息、风险防控”为基本内容的“一平台四体系”模式,初步探索出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之路。兰考试验区以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活力、以制度保障破解普惠金融发展难题,形成了有参考意义的制度创新样本。

中共中央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提出,“要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中指出“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框架,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普惠金融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徐诺金表示,今年为《规划》收官之年,但系统性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形成。亟待出台一部普惠金融方面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规定公民的金融服务权利,明确金融机构义务,强化政府部门激励引导和监督职责,构建普惠金融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各方参与、协调配合、共同发力的长效机制,推进普惠金融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此,徐诺金建议《促进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关于总则。建议包括立法目的、普惠金融含义、对象、普惠金融体系、普惠金融开展的基本原则、数字普惠金融等。一是普惠金融强调两个概念,首先是有需求,其次是机会平等,需求是前提,机会平等是核心,同时也包括价格合理、便捷安全。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实际,指出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明确推进普惠金融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商业可持续原则。二是普惠金融权利。建议明确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平获得金融服务、共享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三是关于普惠金融体系。明确从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引导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政策激励和引导作用,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构建普惠金融体系。

第二,关于需求者权利与义务。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普惠金融服务权概念。明确普惠金融需求者作为金融服务对象,有权获得包括开立账户、储蓄、融资、支付、理财、基金、证券、商业保险等基本金融服务。二是普惠金融服务权具体内容。包括公平信贷权、普惠保险权、金融教育权、建议监督权等。三是明确需求者有诚实守信、完善企业治理、防范金融风险等义务。

第三,关于供给者权利与义务。建议供给者有权获取信息、公平享有优惠政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议供给者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组织机构。大中型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从事普惠金融业务的部门,建立专门的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考核评估机制。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在村镇设立普惠金融服务站点或代理网点,布放自助机具和终端,提供易得、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务。二是创新产品和服务。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开发满足不同服务对象需求的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担保品种类,提高信用贷款的服务比例;商业银行应当使用一定比例的存款,优先满足存款来源地普惠信贷需求,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满足相应的监管指标;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信用合作社应当发挥自身特色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务半径,并有效控制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风险。三是创新考核机制。供给者应当全面、完整、准确统计普惠金融信息,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定期普惠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普惠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

第四,关于促进与保障。建议明确正向激励的内容与保障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激励政策。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央行政策引导和差异化监管激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保险专项补贴机制;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国家鼓励设立专门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普惠型民营银行。二是风险补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风险补偿、财政奖励等机制;设立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建立重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的再担保机构。三是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支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国家推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相关法律制度,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转让机制,把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作为一项可转让产品,在供给者之间交易和转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金融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和国民义务教育体系。

第五,关于评估与监督建议明确评估与监督职责及权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评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责任制度,对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推进普惠金融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和评估考评体系,统计、分析、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督促各地区、各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改进普惠金融工作。二是监督机制。明确 6 类现场检查权力和 5 类监管措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开展普惠金融风险日常、定期监测,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化解普惠金融业务风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促进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和风险防控处置的责任。

第六,关于法律责任。建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救济渠道。规定无正当理由被拒绝的,服务对象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二是政府部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责任的,由其上级责令纠正、予以问责。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普惠金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是金融机构责任。商业银行达不到普惠金融业务规定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在机构设置、业务发展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在普惠金融评估和统计报送中虚报、瞒报,在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时披露虚假信息,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石玉颖委员:加快信用立法进程 进一步推进与完善联合奖惩工作

诚乃立身之本,信为道德之基,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今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收官之年,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几年间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表示,随着联合奖惩工作不断推进,原有的制度设计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和下一阶段工作需要,建议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进一步推进与完善联合奖惩工作,统筹诚信“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摆脱“又红又黑”逻辑困境。

石玉颖建议,有关部委要加快推进国家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认定范围、归集标准、使用规范,明确联合奖惩的法律性质,统筹“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规范与统一相关程序,既授予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依法实施信用奖惩的权力,也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国家发改委要牵头组织有关部委重新整理、修订已经出台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统筹管理各类“红黑名单”,解决同一主体既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又是 A级纳税人等“又红又黑”的逻辑困境。对不符合当前信用管理工作实际的奖惩措施予以修改、删除,决定保留的要补充、明确、细化法律依据,增强可操作性;除失信被执行人等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减少对公民的联合惩戒事项,避免对公民信用惩戒的“跨界”和滥用。同时,要加强联合奖惩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动态更新的“红黑名单”主体库与联合奖惩措施库,实现数据自动归集、部门快速响应、奖惩落实到位。

 

韩沂委员:建议优化普惠信贷可持续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认为,当前疫情形势和市场变化表明,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正处于一个艰难的、充满变化的时期。除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持续性作为外,现有普惠金融的外部环境还有一些障碍没有破除,需各方共同努力。韩沂认为,首先,救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不能仅靠金融系统。相应的各方如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目标,齐心协力支持小微企业,完成“六保”目标。其次,不良资产预期上升,金融机构承压易造成系统性风险。疫情发生以来,企业逾期及不良数字有明显抬升。受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的影响,预计银行上半年资产质量不会明显恶化,但政策宽限期过后,下半年银行资产质量可能出现分化。虽然金融监管部门近年来已出台多项政策减缓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经营成本压力,但是,一旦有不良资产形成,仍需银行自己消化。国家也逐渐开始注意到这一问题,近几年在大力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和体系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短期内要化解疫情引起的小微企业风险问题,还需各方做出更大努力。

第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有待突破。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关注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2019 年初,上海银保监局向上海市委市政府建议,为普惠金融服务搭建的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2019 年底上海市正式推出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首批数据开放选定了 8 家部门 300 多个数据字段,实现了纳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等信息的免费共享。但是银行迫切需求的海关、电力数据因海关总局和电力总公司各自的原因尚未实现大数据免费共享。

韩沂认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任重而道远,应该加快完善顶层政策设计,适应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政策。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监管部门、金融企业、政府部门等协同发力,多渠道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实效。

对此,韩沂建议:

一、改进银行绩效考核,补足实体经济短板。目前货币政策更侧重于总需求的调控,要实现精准滴灌,需要从根源上改变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把宝贵的信贷资源引导到亟需支持的小微和民营企业。建议各级国资委、财政部门将对国家重点领域如小微、民企、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比重,各级人大、组织人事、审计和国家监委等部门从财政和人事两方面入手对银行高管层进行监督,对于执行宏观政策不力、重点领域贷款投入不足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约束和问责。

二、持续加大财政税务政策力度。建议发挥财政积极作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救助企业的行为应通过奖励、税收减免和贴息分担银行救助企业的成本,避免将风险集中至银行。推动将更多的中小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名单,或参照再贷款政策对中小银行疫情防控贷款提供利率补偿和风险补偿。

三、进一步开放重点部门大数据共享。建议政府部门能统筹协调整合数据资源,特别是开放海关、电力数据,降低

银企信息不对称,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降低银行普惠业务风险。

 

万捷委员:完善环境信用修复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指出,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尚未建立,导致企业环境信用没有建立从失信记录产生到修复的全周期闭环管理,绿色金融等信用应用会出现很多“误伤”,信用结果调整不及时则会影响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率。

目前,我们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环境信用修复缺乏立法及规章支持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于 2019 年 8 月被生态环境部废止,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伴随的责令改正的执行效果的检查无法可依。《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没有对环境信用修复进行规定。《环境信用条例》尚未对外公示征求意见,尚不清楚是否对信用修复进行了相关明确规定。

二、实践中监管部门重视处罚,轻视整改监督

不管是《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废止前还是废止后,政策要求的处罚后 60 天内二次检查的“后督察”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落实,既没有严格检查,更没有信息公开。而政府执法部门对此的反馈是市场主体太多,根本没有足够执法力量和行政资源去检查责令改正是否真正得以执行并公开检查结果。

三、当前“信用中国”等明确的信用修复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信用中国”规定严重失信仅能通过信用管理部门修复,绕开了原行政处罚机关,降低了信用修复的社会认可度和权威性。当前社会信用,包括环境信用修复的方式一般是直接从名单中移除,或者直接调整信用等级,对于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以及信用变化的历史信息没有持续公开,导致其修复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等无法得到监督和应用。针对上述问题,为改进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推动环境保护领域诚信建设,我们建议:

一、加强环保处罚及信用法规建设

对《行政处罚法》这个上位法进行修订,增加对其二十三条责令改正是否按要求执行的检查条款及法律责任。修订《环保行政处罚办法》,增加对责令改正是否按要求执行的检查条款及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执法从发现问题到确认问题再到解决问题的全生命周期闭环。在《环境信用条例》等立法中注重对环境信用的生成、利用、修复等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定义。

二、全面严格执法并提高效率,加强监督

考虑到行政资源有限,除了进行“两随机一公开”外,建议加强移动数字执法,配合执法人员个人数字证书、执法单位数字证书、执法部门+同级政府+上级部门(直至部委)层面的区块链技术,变以前的纸质执法文书为在线数字执法文书,必要时再打印,变“层层统计上报执法文书”为“全国基于区块链的统一系统”,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效率,减少各级不当干预或私自篡改、隐藏文书的问题。对于是否已执行责令改正,可以分类管理,参考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服务方式,允许部分责令改正是否已执行的检查工作由企业自行提交,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照片、视频、监测结果等证明,执法部门仅做线上审核,确属必要的由执法部门现场审核。建议生态环境部在区块链基础上建立全国环境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执法文书网络,同时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全生命周期公开。

三、加强环境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

建议应在政府信用相关立法或设计信用修复规定时,避免绕开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信用修复,提高环境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减少寻租行为。环境信用修复相关证明材料同样应该公开,且在“信用中国”及专用环境信用网站公开时,不应该直接撤掉名单,或者直接修改信用评价结果,而是应该保持该信用的全生命周期状态变化的相关信息,即该企业曾有环境信用失信记录,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修复,证明材料是什么等,均应予以公开。对于社会应用而言,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对市场交易、金融机构征信及社会组织评级等工作至关重要。

 

▷▷▷营商环境篇◁◁◁

 

政府工作报告:依靠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2 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困难挑战越大,越要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要调整措施、简化手续,促进全面复工复产、复市复业。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环境。

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完善治理,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保险保障功能。赋予省级政府建设用地更大自主权。促进人才流动,培育技术和数据市场,激活各类要素潜能。提升国资国企改革成效。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完成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企要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政策支持,清理废除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限期清偿政府机构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款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推动制造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发展工业互联网,推进智能制造。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发展社会研发机构。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谁能干就让谁干。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创业投资,增加创业担保贷款。深化新一轮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新建一批双创示

范基地,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更大激发社会创造力。

 

洪为民代表:在大湾区设“方便营商委员会”统筹简化审批流程

围绕大湾区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前海管理局香港事务首席联络官洪为民带来了多项建议。洪为民表示,目前大湾区九市各有各的审批制度,引致程序重复、效率不高。要改善营商环境,需要提升审批效率。洪为民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澳门经济局共同设立“大湾区方便营商委员会”,统筹各种审批流程简化,减少重复程序(例如在大湾区成立一间新公司只需要一次登记、一次公司查册),优化程序(例如接受香港民政事务处或律师对香港企业或个人证件或文档宣誓,而不一定找公证行进行公证,建立数据互查机制,降低企业成本) 等。

此外,“方便营商委员会”可以参考内地政务电子化的趋势,以 e 审批、e 呈报方式办事,让企业少跑部门,建议以不跑多于两次为工作目标。

 

蔡仲光代表:法治护航营商环境向好向优发展

中央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是一以贯之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广东远光投资集团董事长蔡仲光表示,作为一名来自民营企业的代表,也担任了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法治需求和期待有更深的感触,特别是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解和感受尤为深刻。

今年来,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多个文件,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以广东为例,广东高院先后推出了服务“双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以及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规范财产保全等系列指导意见,还发布了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意见,为民企送来了暖心“法治大礼包”。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提出六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保护,将企业家相关权益保护意见上升至立法层面。

二是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追究的完备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三是加大对疫情后复工复产金融政策的风险防范监督力度,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民营企业资金运作安全。

四是加大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企业发展划线定则。

六是加大跨境投资、经营、产业发展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孙兵代表: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城市最靓丽的名片来打造

全国人大代表,荆门市委副书记、市长孙兵表示,荆门市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城市最靓丽的名片来打造,作为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最重要的支撑来培育,大力弘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深入推进政策、政务、金融、法治、人文等“五大环境”建设,着力打造全国一流、湖北省最优的营商环境。

孙兵表示,将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坚持围墙内的事政府不干预、围墙外的事企业不操心。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严打涉企违法犯罪、优化涉企平安法治服务。同时,着力打造开放开发的“窗口”。一方面,巩固传统优势产业,对化工、新能源新材料、再生资源利用与环保、电子信息等支柱产业和玲珑轮胎、亿纬动力电池等重点产业项目,实施一业一企一策,促进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协同复产、满工满产、整体转型。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医疗健康、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孙兵表示,将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全力打造“五个环境”升级版,着力建设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城市,以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更好助力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李少平委员: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服务保障疫情过后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李少平建议,复杂多变的形势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真正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实到位,让民营企业在更加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才能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来看,第一,坚持问题导向,贯彻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基本原则。第二,推动建章立制,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第三,立足法治实践,促进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平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