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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更新时间:2020-11-12来源: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阅读次数: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浙环发〔2019〕24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治理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举措:

  一、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省市县“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建立“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为各地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指导,为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

  二、深化环评审批改革。研究出台第五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严格实施环评分级审批清单(2019年版)。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并审批。按照高效便捷、风险可控原则,逐步扩大“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覆盖面。

  三、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监管制度,整合衔接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控、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制度,试点探索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次审批、一网通办”的创新模式。针对环保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现排污单位的高水平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四、实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最多验一次”。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修订前,着力解决固废污染防治设施与水、气、噪声等其它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二元主体”“二次验收”问题。对不产生危险废物且固废产生量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涉水、气、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均由企业自主验收,固废验收情况报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对产生危险废物或固废产生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做好与验收企业的对接协调,实行一次性“并联验收”。

  五、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帮扶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问题督办机制、问题整改帮扶机制,切实帮扶一批有望整治提升的企业。在对企业的执法监管过程中,对可以就地提升的,指导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整合搬迁的,积极帮助进区入园再发展;对完成整治任务但手续不全的,依法按照相关要求给予办理手续;对主观故意、恶意破坏环境的要坚决查处。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出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防止“以罚代管”,防止不加区分的“一刀切”,推动环境与经济融合发展。

  六、加强环境信用差别化管理。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将环境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模式。做到对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降低检查频次、无事不扰,对信用差的排污单位提高抽查频次。完善我省环评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加强对环评报告编制时效和编制质量的考核。建立健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引导环境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推进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应用,与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督、绿色金融等政策联动。

  七、提升生态环境数字化应用水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加快数字化成果与公共服务深度融合,加强企业端、用户端的宣传培训力度,提供企业、公众对业务办理和信息获取的便捷化服务。完善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人员数据库、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加快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快速发现、预警督办、查处整改闭环监管机制,深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

  八、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依据“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对处于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的市和县(市、区),在排污权指标上给予适度倾斜。重大产业项目在满足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前提下,排污总量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储备指标帮助统筹解决。探索实施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对能耗低、环境影响小的企业,采取简化快速审核模式。加快排污权、碳排放权的制度建设,推动环境容量指标向效益更好的领域和企业流动。

  九、推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发展。整合各类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若干环保产业和技术创新基地,打造若干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开展县域环境治理综合服务改革试点,推广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境顾问等新型服务模式,推进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探索绿色保险创新模式,为企业提供环境“体检”等相关技术服务。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培育、引导和规范,发挥其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功能,推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规范、高效发展。

  十、深化生态环境咨询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全面实施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体系,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每月至少确定1天作为“企业环保咨询日”。建立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进行把脉问诊,为政府、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开展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加大舆情应对引导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的工作理念,狠抓监管服务措施落地见效。落实过程中的典型做法案例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省厅加强对各项举措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