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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发展定位为前提,以培育发展主导产业为重点,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规范管理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抓手,为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提供支撑。
《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发展定位,以微型产业集聚区为空间单元进行培育发展,不得将行政建制镇和传统产业园区命名为特色小镇,主要在城市群、都市圈、城市周边等优势区位或其他有条件区域进行培育发展。要聚力发展主导产业,科学定位特色小镇主导产业,打造行业“单项冠军”。要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叠加现代社区功能、文化功能、旅游功能,打造宜业宜居宜游的新型空间。要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以政府有效精准投资为辅的投资运营模式。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因地制宜培育特色小镇创新创业生态,提高就业吸纳能力。要完善产业配套设施,惠及更多市场主体。要开展改革探索试验,努力探索微型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和路径。
《意见》要求,要实行清单管理,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严定标准、严控数量、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原则,明确本省份特色小镇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特色小镇信息库,加强对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的指导监督和动态管理。要强化底线约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控特色小镇房地产化倾向,严守安全生产底线。要加强激励引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特色小镇发展导则,引导培育一批示范性特色小镇;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支持力度。要及时纠偏纠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违法违规的特色小镇予以及时整改或淘汰。
《意见》强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统筹制定本省份特色小镇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检查评估机制,做好组织调度和监测监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可操作的工作措施,并科学编制特色小镇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开展特色小镇监测督导、典型示范和规范纠偏等工作,切实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