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现将2021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
(一)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提供:
1.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2);
2.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表(见附件5、6);
3.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及海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4. 全地形车生产企业提供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和获得进口国的相关国际认证证明材料;
5.未申报2020年度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申报等级提高的生产企业(如2020年为四类企业,2021年拟申报为三类企业)需提供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供: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许可总体情况;
2.填报完整的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4、7、8);
3.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推荐边贸企业有关材料,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敦促企业认真对照填表说明(附件9),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我部将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二)相关申报材料需报送纸质版1份。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许可申报材料汇总,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我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邮递单请注明“汽车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字样,附件3、4、7、8及各企业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打包发送至邮箱)。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汽车、摩托车)
收 件 人:纪如清
联系电话:010-65197853
申报工作中如涉及业务问题,请与我部外贸司联系。
联 系 人:刘可 郑赪
电 话:010-65198790/7368
传 真:010-65198794
电子信箱: liuke_wm@mofcom.gov.cn
附件:
2.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4.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申请汇总表
8.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企业设立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
9.填表说明